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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樊华与另两人刘金锁、王志蓝在乌海海南区成立了乌海市华富贷款公司。因经营分歧及债务与二人发生争执,12年12月8日,王、刘二人纠集不明身份人员葛军(胡金宁)、潘静、等到我公司发生打斗,后多人持凶器闯入公司对本人及另外四人进行毒打,致使我们五人多处受伤。后我父亲向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派出所报案。原本是一场正常的故意伤害案件,但经过派出所、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后,却将自己送入监狱,饱受牢狱之灾,从此走上申冤路。

12年12月8日,事发后,根据案件材料记载,海南分局拉僧仲派出所2012年12月8日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报案人为王志蓝,但实际报案人为本人的父亲,在调取110接警记录后,派出所又将报案人进行更改,如此胆大妄为、颠倒黑白的行为在反映举报后,尽无人理睬。后民警在侦查过程中将华富公司监控系统的资料带回封存了八天,然后宣称视频资料丢失,同时派出所的所长谢世龙、副所长王海龙以不同方式出面干扰案件侦查办理,在未对樊华等五人受伤情况作调查处理情况下,派出所单方面对葛军和潘静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且以胁迫恐吓方式逼迫被害人中的陈平做出了虚假的证言,以违法手段进行现场勘查,对于关键的证据血迹、指纹、凶器等没有提取和鉴定,将存在漏洞、矛盾的证言、陈述材料作为指控本人犯罪的证据,对王志蓝、刘金锁纠集的人员笔录中多处漏洞和虚构事实及相互之间矛盾的证据不辨真伪,直接采用,未核实清楚当事人身份,使得受害人以葛军、张金宁的假名出现,使胡金宁以“葛军”的名义所做笔录作为证据,并依据署名为“葛军”的医院诊断书委托司法鉴定,而鉴定依据的两个就诊记录混乱不堪,时间重叠,葛军和胡金宁名字几经变更,病历涉嫌弄虚作假、伪造;且两次司法鉴定意见相互冲突,结果不同,瘢痕的条数、长度变化。

对于如此多疑点,本人多方反映,但均无结果,同时派出所隐瞒王志蓝等人相关犯罪证据,对王志蓝等人在本案中的涉嫌犯罪行为避重就轻不去追究,致使本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13年5月7日,该案移交海南区检察院,但检察院对本人提供的疑点熟视无睹,未排除证据存在漏洞、矛盾、非法取得前提下,歪曲案件事实,经调查补侦作出了“海南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提起公诉。但13年1月26日,检察院发现主体不适,又以“被害人葛军真实身份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不符”,出具了“海南检刑变诉(2013)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将被害人葛军变为胡金宁。

13年7月11日,海南区法院召开庭前证据交换会议中,葛军当庭承认其真实身份为胡金宁,法庭当庭处罚胡金宁后休庭。本人当庭提交控诉材料,并报相关部门。

13年12月底,海南区政法委、区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召开案情分析会,一致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后区检察院撤回公诉。在撤回公诉后第三天,乌海市检察院公诉处长孙文华指令区检察院必须再次公诉追究本人的刑事责任,后检察院再次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二次公诉。

14年2月19、26日,海南区法院两次开庭,孙文华越俎代庖,亲自到下级检察院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院庭审。庭审中孙文华牵强事实,并且不遗余力的为王志蓝等人辩护,后经法院审委会讨论,依照“疑罪从无”认定本人无罪。

本是一起普通的案件,历经三年而未决,归根结底是乌海市检察院孙文华、派出所谢世龙、王海龙等相关司法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重的渎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践踏法律,歪曲事实。

为此,本人以这种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求得关注,目的是望国家法律不被“执法者”践踏,公正与正义得到维护、公私财产利益得到依法保护与实现。同时,希望对于办案过程中从在严重渎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相关人员予以追究责任。


上图胡金宁为实际案件当事人,但在公安、检查机关认定材料中当事人为葛军 


 案件相关材料及存疑部分
 本案疑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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